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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力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演艺场所,支持新建剧场和音乐孵化基地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字〔2022〕5号)、《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文旅发〔2022〕1号)等文件规定,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规范有关奖补资金和资助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相关单位。

第二条项目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媒体公示、集体研究、结果公布”的程序执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时须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的,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后,拟补助结果在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按程序将支持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三条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一)培育“领航型”骨干文化企业

1.支持标准

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的文化企业。

(二)支持文化娱乐业“四上”企业发展

1.支持标准

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500万元及以上的、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文化和娱乐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三)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数字艺术、数字出版、音乐创作、工艺美术设计、影视文化、高新视频、网络视听等领域原创产业化项目奖励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投资额为500—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30%以上)的相关原创产业化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30%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

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数字艺术、数字出版、音乐创作、工艺美术设计、影视文化、高新视频、网络视听等领域原创产业化项目。

(1)项目实际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项目为申报单位原创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创新奖项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需建成使用或营业,并产业化运营;

(3)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或文旅产业发展方向;

(4)项目具有产业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等特点,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原创出版项目、数字阅读项目获奖奖励

1.支持标准

(1)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每种(套)奖励50万元。获得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每种(套)奖励20万元。

(2)重大主题出版。入选中宣部年度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每种(套)奖励20万元。

(3)精品出版工程。入选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署)“优秀青少年读物出版工程”“全国有声读物精品出版工程”“出版融合发展工程”,每种(套)奖励10万元。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出版资质的出版单位;

(2)如期完成出版计划,导向正确,质量上乘,达到预期出版效果。

(五)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开发生产文创产品奖励

1.支持标准

社会力量兴办的国有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文创产品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并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备案确认的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

(2)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生产的文创产品,年度销售额经第三方审核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

(3)申报单位为博物馆或博物馆举办单位。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产业化开发与发展奖励

1.支持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相关产品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5万元;首次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

2.申报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产业化开发与发展的企业。申报所涉及非遗项目属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产品的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资金用于对相关产品的后续研发、宣传推广、设备更新、人才培养等。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1个补助项目。

(七)支持重大文化项目招引建设

1.支持标准

对项目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贴,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补助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1—3亿元的补助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本补贴政策延续期间新开工建设的文化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

(2)项目投资主体为青岛市外企业,合资、合作项目青岛市外企业投资占比不低于总投资的50%;

(3)项目完成投资额占合同投资额的50%以上;

(4)综合体类项目,总投资额应扣除住宅、写字楼等非文化项目及配套设施,补贴仅针对文化板块项目的规划设计费;

(5)本规划设计指项目整体或其中某一独立子项目的前期总体规划设计,不包含后续零散的装修、修缮、临展等工程的规划设计;

(6)综合体类项目含多个文化子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的,可以以单个独立子项目申报,同时其它子项目失去申报资格;

(7)规划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国外规划设计单位有相应证明);

(8)申报主体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合同甲方)。

(八)鼓励发展文化新业态项目

1.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文化新业态基地、营地、项目等,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2.申报条件

数字创意、网络视听、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文化新业态及产业融合项目。年度奖补项目不超过5个。

(1)项目实际投资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项目需建成使用或营业,并常态化运营;

(3)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符合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方向;

(4)项目具有产业融合性、创新性、示范性等特点,并具有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九)鼓励时尚演艺活动

1.支持标准

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对于进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常态化演出的社会投资演艺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年演出量达到100场、累计总人数达到5000人次的,每年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年;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年演出量达到150场、累计总人数达到7500人次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三年。

2.申报条件

符合奖补条件的进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常态化演出的社会投资演艺场所。

(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美术馆

1.支持标准

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且向社会开放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超过1万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扶持奖励。

2.申报条件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依法注册登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已向社会开放的美术馆。

(十一)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博物馆

1.支持标准

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且已向社会开放的国有行业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4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奖励;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60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扶持奖励;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以上不足1万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70万元扶持奖励;超过1万平方米(含)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扶持奖励。

2.申报条件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依法注册登记并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备案确认,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已向社会开放的博物馆。申报单位为博物馆或博物馆举办单位。

(十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剧场、音乐厅

1.支持标准

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且已向社会开放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4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含)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给予70万元奖励;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扶持奖励。

2.申报条件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依法取得营业资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已向社会开放的剧场、音乐厅。

(十三)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体验设施

1.支持标准

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且已向社会开开放的,符合申报条件,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奖励60万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奖励80万元。

2.申报条件

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且已向社会开放的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基地。奖励资金用于展品购置、装备维护、开展活动及开放运营补助等,不得用于工资、福利等。同一个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1个补助项目。

(十四)支持创建音乐产业制作孵化基地

1.支持标准

对投资改扩建或新建专业音乐制作录音棚的,按照硬体改造装修及软硬件设备投入资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需为正式注册的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经营时间需达到3年以上;

(2)公司人数不少于3人,且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缴纳“五险”;

(3)录音棚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投入资金不低于50万元,录音棚需有专业声学设计,静音噪声不超过20分贝;

(4)硬件设备需达到以下条件:

①主监听音箱1对,参考监听音箱1对;

②电子管话筒1支;

③晶体管话筒1支;

④话放器2台。

(5)需使用正版宿主软件及插件。

(十五)大力发展文化交易平台

1.支持标准

对平台公司交易额较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平台年度奖励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3)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领军人才,高管团队中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数量不低于3人,拥有一定数量的原创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

(4)在探索金融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新业态、新模式方面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一)培育“领航型”骨干旅游企业

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参照第三条“培育‘领航型’骨干文化企业”有关要求。

(二)支持旅游业“四上”企业发展

1.支持标准

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条件

符合奖补条件的限上住宿业企业。

(三)支持重大旅游项目招引建设

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参照第三条“支持重大文化项目招引建设”有关要求。

(四)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

支持研学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房车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及产业融合项目发展,项目需具有交通、游览、休闲、卫生、安全等基本的旅游便利条件。年度奖补项目不超过5个。其他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参照第三条“鼓励发展文化新业态项目”有关要求。

(五)支持海洋旅游发展

1.支持标准

按照淡季(11月至次年4月)每航次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2.申报条件

(1)补助对象需推出串联3个及以上旅游景点(指船舶能在3个及以上旅游景点停靠,实现游客上、下船)、年运营时间在200天以上的海上航线;

(2)游船核定载客量在100人以上。

(六)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酒店

1.支持标准

对经营时间一年以上、年度新增经营间数超过150间(含)且低于200间的酒店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营时间一年以上、年度新增经营间数超过200间(含)的酒店投资主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符合奖补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运营酒店。

(七)鼓励旅游民宿集群化、品质化发展

1.支持标准

依法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通过连锁加盟、委托管理等模式管理单体旅游民宿超过3家(含3家),每家单体旅游民宿年营收超过200万元的旅游民宿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30万元,之后每新增一家(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申报条件

符合奖补条件的旅游民宿管理公司。

(八)依托机场、火车站、重点景区等,高标准建设不超过5处城市旅游服务中心

1.支持标准

按照城市旅游服务中心建设实际投入资金额给予一次性“以奖促建”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以后年度经考核,达到良好等次的,每年给予80万元的“以奖补营”奖励;达到优秀等次的,每年给予100万元的“以奖补营”奖励。

2.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旅游服务中心规范》(LB/T060-2017)等有关标准要求。

(2)青岛市城市旅游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备旅游信息咨询与文创产品、非遗产品、旅游特色商品、文旅企业形象展示以及数字文旅体验、互联网平台服务等功能。

(九)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

1.支持标准

(1)对淡季(11月至次年4月)引进来青过夜国内游客的旅行社给予奖励,3000人天至6000人天的部分奖励5元/人天,6000人天至10000人天的部分奖励10元/人天,10000人天以上的部分奖励15元/人天;

(2)引进入境游客2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按游客人数200—500人(不含)、500人以上两档标准分别给予每人/天8元和10元奖励;

(3)对组织包机引进入境游客100人以上且在青住宿1夜以上的旅行社,每架(次)给予3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符合奖补条件的旅行社。

(十)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1.支持标准

对可向游客提供2项以上旅游服务的在线旅游综合营销平台企业,针对青岛以外游客销售青岛住宿、景区、交通等旅游产品,年销售青岛旅游产品订单量排名前3且年增长5%以上的,每增长5%,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销售以青岛为目的地的旅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酒店、门票、交通等);

(2)统计交易订单需为实际出行/消费订单(不含预定未消费等订单);

(3)申报企业需具备旅游相关经营资质。

第五条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政策的,按所达最高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支持。

本实施细则自《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青文旅发〔2022〕1号)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申报说明

申报说明

一、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或申报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针对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写明项目单位情况、所属或纳统行业、项目自身情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申请支持金额,并承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企业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领域问题,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原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其它材料见各项申报具体要求(附表)。

所有申报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主体单位公章和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市直单位公章(在申报文本封面及内文相应地方盖章,同时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有关证件需扫描成电子版)。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由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市直单位负责查验。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需提供说明。未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无效申报。所交材料如无特殊说明概不退还。政策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和具体申报时间,可在申报通知中一并说明。

二、申报和审核流程

(一)每年9月底前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申报通知,各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市直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工作领域)内的申报、初审工作并统一汇总上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审核、评审及认定工作。

对于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达到有关支持标准但本实施细则未作出详细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办理。

(二)各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一项目已由国家、省、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确定支持的,不再进行奖补资助。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申报项目拟支持金额超过资金预算总量时,将对申报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竞争性分配、择优奖补。市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严格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政策内容所需申报材料联系方式

(一)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1.培育“领航型”骨干文化企业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企业自成立以来历年主营业务收入数据证明材料;

(2)企业资质和近三年所获荣誉。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2925

2.支持文化娱乐业“四上”企业发展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证明及增长情况等;

(2)企业近三年所获荣誉。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2925

3.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数字艺术、数字出版、音乐创作、工艺美术设计、影视文化、高新视频、网络视听等领域原创产业化项目奖励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项目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

(2)项目为申报单位原创的证明材料;

(3)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①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

②已完成投资明细表;

③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④筹资证明文件(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4)项目立项、竣工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

(5)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如有);

(6)其它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292585810573

4.原创出版项目、数字阅读项目获奖奖励(1)所获最高奖项的正式文件、证书等复印件;

(2)获奖原创作品原件;

(3)需要申报单位提供的其它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与版权管理处85816026

5.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开发生产文创产品奖励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设立博物馆意见书等;

(2)文创产品销售发票等相关票据资料。市文化和旅游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85815375

6.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产业化开发与发展奖励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任务书;

(2)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85810601

7.支持重大文化项目招引建设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企业为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单位的证明材料;

(2)项目证明材料

①项目总投资额认定:包括但不限于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备案证明、核准文件,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单位与合作方累计合同金额,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②开工时间认定: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③完成投资额50%以上认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投资的财务证明材料,已完成投资的财务证明材料,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④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国内规划设计机构的规划设计、咨询资质,国外设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⑤规划设计成果。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配置促进和招商引资处85815002

8.鼓励发展文化新业态项目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项目现场照片(不少于5张);

(2)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①项目总投资预算明细表;

②已完成投资明细表;

③对应总投资预算明细表内各单项预算和已完成投资明细表内各单项支出,分别提交有关证明性材料(包括方案、报价单、合同和发票等的复印件),并按照明细科目顺序进行排列,同一明细科目中,合同和发票按照金额从大到小进行排序;

④筹资证明文件(项目单位关于自筹资金的说明、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有关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3)项目立项、竣工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

(4)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如有);

(5)其它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0573

9.鼓励时尚演艺活动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营业面积证明材料;演出场次证明材料;观看演出人数证明材料(票根或者网络售票系统证明等);其它所需证明材料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85812515

10.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美术馆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美术馆的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

(2)投资资金相关证明;

(3)美术馆建设面积、对外开放等相关证明材料;

(4)其它所需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处85813065

11.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博物馆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设立博物馆意见书等;

(2)博物馆面积、对外开放等相关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85815375

12.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剧场、音乐厅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场所建设面积证明材料;演出证明材料(票根等);其它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85812515

13.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新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体验设施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传承体验设施建筑和功能说明;

(2)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任务书;

(3)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85810601

14.支持创建音乐产业制作孵化基地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员工劳务合同复印件及缴纳“五险”证明;

(2)编曲、录音制作工程文件;

(3)录音棚棚内照片及工作照片各3张;

(4)录音棚投入资金证明,硬体改造装修、软硬件设备投入票据;

(5)市级及以上奖项证明;

(6)如为品牌需提报相关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2925

15.大力发展文化交易平台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2)企业拥有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

(3)企业拥有的金融与文旅产业融合项目资料,具体包括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批文复印件)、项目预期收益分析报告、项目投资计划书、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或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

(4)系统导出的交易记录(交易额较上年可对比);

(5)需要申报单位提供的其它材料。(1)版权交易

市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与版权管理处85816026

(2)文化产权交易

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0573

(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1.培育“领航型”骨干旅游企业参照“培育‘领航型’骨干文化企业”有关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2925

2.支持旅游业“四上”企业发展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证明及增长情况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85813919

3.支持重大旅游项目招引建设参照“支持重大文化项目招引建设”有关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配置促进和招商引资处85815002

4.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参照“鼓励发展文化新业态项目”有关要求。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0573

5.支持海洋旅游发展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2)每航次航海日志、海事局报备系统记录复印件,船舶路径图;

(3)船票、停靠码头租赁协议等游船停靠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处

85810822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酒店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开业证明、房间数量证明等。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85813919

7.鼓励旅游民宿集群化、品质化发展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开业证明、营业收入证明、管理单体旅游民宿合同、等级旅游民宿(至少一家)等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85813919

8.依托机场、火车站、重点景区等,高标准建设不超过5处城市旅游服务中心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建设和运营旅游信息咨询与文创产品、非遗产品、旅游特色商品、文旅企业形象展示以及数字文旅体验、互联网平台服务等场景的实际费用票据。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85812925

9.鼓励旅行社引进游客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入境团队、住宿、包机、专列档案资料等;数据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填报数据为主要依据。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处85813969

10.拓展旅游客源市场除前述“一、申报材料”部分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

(1)相关在线旅游产品交易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交易订单汇总表,提供不少于两类业务交易总额;本年度订单交易情况与上年度交易情况对比说明(包括增长率、统计方法说明等);

(2)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如有);

(3)其它证明材料。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推广处8581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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