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WH/T 82—2019《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方法》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起草。本刊编辑刊发,以期为业内人士提供参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音质评价词、评价节目源、听音环境、听音员、评价方法与评价尺度,提出了评价试验中的辅助设备及评价结果的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组成各类专业演出场所用扩声系统中的各类专业音响设备在规定环境下的音质主观评价。本标准也适用于同一制造商设计的同一类设备的不同样品的音质主观评价和不同制造商设计的同一类设备的音质等级评定。
2 评价节目源
2.1 一般规定
节目源的选取应根据所评价设备的音质属性来确定,听音节目一般由多种不同的素材组成,并能充分反映被评价设备的音质属性。素材的选择要结构合理,避免冗余和漏缺。
2.2 节目制作
节目制作应按GB/T 10240—1988规定的要求执行。
2.3 节目基本类型
2.3.1 一般要求
对综合性的评价任务,节目源应至少包括语言声、声乐、器乐、景观声等几种类型。
2.3.2 语言声
用汉语普通话标准语速朗读的男、女语言声。语料的选取应基本符合日常语言交流中各种声、韵、调出现的概率分布。
2.3.3 声乐
无伴奏男低音和女高音各一段;无伴奏混声合唱一段;有传统乐器伴奏的代表性戏曲唱腔一段。
2.3.4 器乐
按GB/T 10240—1988中4.2.3的规定执行。
2.3.5 景观声
自然声或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声音。可选用钟声、列车通过的声音、汽笛声、警报声、流水声、雷声、枪炮声、玻璃破碎声、虫鸟鸣叫声等。
2.4 典型节目
宜按GSB 16-3451规定的节目作为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典型节目源。
3 听音环境
3.1 —般规定
音质主观评价在规定声学特性的室内环境下进行。
试听室的房间声学特性应满足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要求,即传输频率特性平滑,无可觉察的声染色;不应出现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和共振等声学缺陷。
3.2 房间尺寸
应根据受评设备的类别、性质及听音员人数来确定试听室的合理建筑面积。
试听室的具体尺寸比例应按GB/T 51091规定的要求设计。
3.3 混响时间
试听室在500 Hz的混响时间宜处于图1和图2中规定的范围,但最大不应超出图中的上限值 0.2 s。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 Hz的比值宜符合表1的规定。
3.4 本底噪声
3.4.1 试听室无人占用时,听音员位置处噪声级的限值不宜超过表2的噪声评价曲线NR值的规定。各NR值的倍频带声压级如表3所示。
3.4.2 感觉到的本底噪声不宜是冲击性的、周期性的或有音调感觉的。
3.5 环境条件
听音试验时的环境条件应尽可能接近设备(或设备所组成的系统)正常使用时的环境。试听室应满足的环境条件如下:
环境温度:18°C〜27°C。
相对湿度:25%〜75%。
大气压强:86 kPa〜106 kPa。
空气质量:室内空气应按GB/T 18883规定的标准执行;环境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不高于GB 3095规定的二级限值标准。
室内照明:在不能采用自然光的条件下,室内照明应中性、柔和,不应对听音员造成视觉上的刺激或不舒适感。
3.6 扬声器系统的位置
当所评价的设备是扬声器系统时,通常应按照制造商在用户手册中推荐的方法摆放。当缺乏这方面的信息以及扬声器系统是用来评价其他设备的音质时,则可按照以下方法摆放:
扬声器系统的高音单元应指向听音员处于听音状态时耳朵的平均高度,一般情况下为1.2 m;
扬声器系统应指向听音区的中央,除非扬声器系统的设计另有规定;
扬声器系统与墙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 m;
应避免把扬声器系统布置在试听室的对称主轴上。
3.7 听音员的位置
听音员的位置布置应使得所有的听音员尽可能感受到同样的音质,听音区距扬声器系统的距离应视具体的评价设备和放音条件而定。宜满足下列要求:
听音员距墙面的距离≥1 m;
听音员距扬声器的距离≥2 m;
所有听音员宜坐在同样的高度,当多排布置时,座位高度应逐排上升12 cm;
听音员之间的排距≥0.8 m,左右间距≥0.6 m;
听音员的座椅靠背不应高于肩;
有多个听音员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相互间的视觉交流;
在被评价的设备和听音员之间宜设置透声遮光的帘幕,避免设备的视觉信息对听音员的心理暗示和干扰。
3.8 听音声级
扬声器系统重放声级的大小,应为听音员的优选平均听音声级。
对一些声音输出能力不够的设备,听音试验宜在低于优选声级、具有更低本底噪声的环境下进行。
4 听音员
4.1 听音员的条件
听音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应具备正常的听力条件,并且两耳听力应基本一致;
左右任意一耳在125 Hz〜8 000 Hz的频率范围内,听力级不应高于GB/T 4854.1—2004规定的20 dBHL要求;
应能区别声压级为80 dB时在1 000 Hz处,1 dB的声压级变化和3.3 Hz的音调变化;
应具有临场听音的经验,包括有扩声和无扩声的现场演出;
应对音乐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且不应在音乐风格上有明显偏好;
经常参加听音试验的听音员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宜经常聆听现场自然声音乐排练或演出。
4.2 听音小组的组成
听音小组应由听音员组成,可以从音响师、录音师、音乐工作者、声频工程师、声学工作者和相关专业的学生等中选取。成员组成宜包含1/5~1/10的非专业听众,男女比例和年龄宜均衡,且应至少包括30岁以下的男、女听音员各一名。
4.3 听音小组的人数
经过专业训练,有相同经验且成员个体间可靠性高的听音小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否则不宜少于 20人。
4.4 听音员的工作时间
在听音评价时,听音员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30 min,每次休息时间不宜短于20 min。包括工作和休息时间在内的一次听音试验不宜超过3 h。每个听音员每天的累计听音时间不宜超过3 h。
4.5 听音员的预备工作
4.5.1 每次听音试验开始之前,每个听音员应熟悉听音过程,并了解以下事项:
被评价的设备类别;
采用的听音评价方法;
采用的评分方法;
重点评价的音质属性和音质评价词。
4.5.2 听音试验时应避免听音员了解被评价的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商等详细情况。
5 评分方法与评价尺度
5.1 评分方法的选择
音质主观评价的目的是获得被评价设备的某个音质属性在听觉心理上的尺度。音质主观评价的基本要求是设计成可控的统计试验。评价尺度由评价数据的统计处理得到。
根据具体的评价任务设计不同的评分方法。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宜采用的常用评分方法为:等级评定法和成对比较法。
5.2 等级评定法
5.2.1 适用任务
等级评定法适用于对多个同类设备的音质进行综合评价的场合。这是一种具有分级意义的评价方法,需要对被评价设备的音质水平做出具有一致性的等级划分。在被评价的设备较多时,宜采用这种效 率较高的方法。
5.2.2 听音前的练习
等级评定法中的各个节目是分别播放的,听音员在下一个节目播放前完成对当前设备的评价,听音员依靠对放音效果的记忆来做比较。因此,听音员宜事前进行一定的练习,熟悉评价方法,增强听觉记忆。
5.2.3 评分表格
等级评定法中推荐使用的评分记录表格如表4所示,其中等级的级数和音质属性的描述要根据具体的评价任务制定。
5.2.4 等级设定
等级的设定应采用奇数个等级,通常设立五个等级,如:优、良、中、差、劣。
等级的设立和命名应便于构造和理解主观评价的心理尺度,这种尺度应是两极尺度,应避免多极尺度和模糊不清的尺度构造。
5.2.5 评述
以专业术语准确地描述听音评价中对被评价设备的具体感觉,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印象。对突出问题可以做比较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5.2.6 备注
在此项评价属性上所遇到的问题,包括对等级设定的无所适从等。备注也可以是在此属性上被评价对象的某种得分(例如百分制得分)。备注信息在后续的数据分析中可作为可信度和有效性分析的依据。
5.2.7 评价尺度构成
在评价过程中,只要求听音员就某一音质属性在对应的等级上进行选择勾画,并不给出具体的分数。
对所有听音员和所有被评测设备的结果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处理,最终给出的评价尺度值并不具有绝对的数值意义,但是给出的结果包括:
a) 在某个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各个等级的边界和范围;
b) 被评价设备在此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的位置。
附录A给出了一种构成等级评定法的评价尺度的统计处理方法。
5.3 成对比较法
5.3.1 适用任务
成对比较法适用于对音质差异比较小的设备进行相对比较的场合。成对比较法所给出的结果是各个被评价设备音质水平的相对排序和相对关系,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
当被比较的设备超过5个时,成对比较法所需要的时间会大幅增加,比等级评定法需要的时间可能要更多。成对比较法适合于对设备的音质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相对比较和评价。
5.3.2 听音前的练习
相对于等级评定法,成对比较法更适合于普通的听音员或未受过专业训练的听音员。在听音试验前,应进行基本的说明和练习。
5.3.3 评分表格
成对比较法中宜使用的评分记录表格如表5所示。听音员只需就被评价的音质指标,在成对播放比较的两个声音(A、B)中根据自己的感觉做出偏爱选择。
5.3.4 评价尺度构成
在评价过程中,只要求听音员就某一音质属性在顺序播放的两个声音样本上(A、B)选择更偏爱的那个,并不给出具体的分数和等级。
对所有听音员和所有被评测设备的结果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处理,最终给出的评价尺度值并不具有绝对的数值意义,给出的结果是被评价设备在此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的相对位置;根据以上信息就可以得到各个设备音质水平的相对关系。
附录B给出了一种构成成对比较法的评价尺度的统计处理方法。
5.4 可靠性分析
对缺乏足够经验和训练或者听音试验时状态欠佳的听音员应进行评价数据的可靠性检验。因此,听音试验可能需要重复进行。可通过某一听音员对某一评价对象重复评定的一致性来检验评价数据的可靠性,可靠的听音员在评价过程中进行重复选择的一致性宜在75%以上。
5.5 有效性分析
当有多个评价指标同时进行评价,并且对评价指标的含义可能出现歧义时,应对每个指标评价结果的有效性进行检验。
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听音员个体间的可靠性来考查,不同听音员对同一个评价指标评定的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如果听音员两两之间的一致性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水平,评价结果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当各个评价指标之间的含义明显不同,而且其表现也明显不受相互影响时,可通过评价指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来检验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对两个完全独立的评价指标,如果其评价数据表现出明显的相关性,则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摘自《演艺科技》2020年第9、10期 WH/T 82—2019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方法(一)(二),如需了解原文,请查阅《演艺科技》2020年第9、10期,转载请标注:演艺科技传媒。更多详细内容请参阅《演艺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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