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0.9歌舞娱乐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2.0.10歌舞娱乐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0.11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0.48m2的外窗,外窗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0.9m,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
2.0.12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下一层的包房应将外窗开向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0.11条执行。
2.0.13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房间的门必须设置在与疏散走道相连的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2.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m2。
3安全疏散
3.0.1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3.0.2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3.0.3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内的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既有建筑内设置的能满足5人/m2总疏散人数需要的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的楼梯可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合用。
3.0.4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3.0.5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3.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8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的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3.0.9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3.0.10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护栏。
3.0.11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力不应大于130N。
3.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4建筑装修防火
4.0.1歌舞娱乐场所外墙开设的窗口周围2m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造成火灾蔓延的门楼、灯箱、广告牌。
4.0.2歌舞娱乐场所在装修时,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所需的净宽度。
4.0.3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应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4.0.4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5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6除第4.0.4条、第4.0.5条的规定外,歌舞娱乐场所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6的要求;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4.0.6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4.0.7歌舞娱乐场所除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外,墙面不应设置软包。
4.0.8歌舞娱乐场所的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墙面可局部采用软包装修,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且软包面积不应超过该房间墙面面积的20%。
4.0.9歌舞娱乐场所内的配电箱、灯具、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施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灭火设施
5.0.1歌舞娱乐场所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消防用水量、水压和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5.0.2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消防卷盘,其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5.0.3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在建筑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3.设在单层、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5.0.4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既有建筑内增设歌舞娱乐场所后,需增设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当市政管网压力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且引入管的管径不小于DN80时,其喷淋供水可直接由环状市政管网提供;当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喷淋供水可直接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干管提供,但其水压应满足系统要求。
5.0.5当消防用水引入管设置水表时,水表口径应与引入管管径相同。
5.0.6歌舞娱乐场所除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外,每间包房内应在醒目和便于取用处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1总则
1.0.1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保障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50m
2及50m2以上的下列室内场所:
1.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类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类场所;
3.网吧、电子游艺厅等游艺、游乐类场所;
4.桑拿浴室、按摩院等场所。
1.0.3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0.1歌舞娱乐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满足消防法规对防火间距、消防扑救环境、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的规定。
2.0.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
2.0.3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在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该厅、室除设置外窗和通向直接连接安全出口的疏散走道的门外,不应开设其他的门窗洞口;
3.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0.4歌舞娱乐场所不应毗连或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应毗连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歌舞娱乐场所。
2.0.5歌舞娱乐场所不应设置在锅炉房(包括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燃气箱式调压站、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0.6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2.0.7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需要联动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的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2.0.8歌舞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非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2.0.9歌舞娱乐场所内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房间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非燃烧体,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
2.0.10歌舞娱乐场所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不宜留有缝隙。管线穿越隔墙、楼板的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2.0.11歌舞娱乐场所的包房应开设可开启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2%且不小于0.48m2的外窗,外窗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0.9m,且除窗帘外,不应用其他材料遮挡。
2.0.12歌舞娱乐场所设在地下一层的包房应将外窗开向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的窗井,开窗要求应按本标准第2.0.11条执行。
2.0.13歌舞娱乐场所内的房间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当房间的门必须设置在与疏散走道相连的袋形短走道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间门距短走道入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5m;
2.房间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m2。
3安全疏散
3.0.1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出口数量和疏散距离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且疏散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3.0.2歌舞娱乐场所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其疏散总宽度,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另有规定外,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3.0.3设在商住楼或含有住宅的综合楼内的歌舞娱乐场所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完全分开设置。既有建筑内设置的能满足5人/m2总疏散人数需要的露天疏散平台直通室外地坪的楼梯可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楼梯合用。
3.0.4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3.0.5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
3.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楼梯间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增设正压送风设施。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0.7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按照双向疏散的原则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0.8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不应设有少于3级的踏步,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紧靠门口1.40m内不应设置踏步。
3.0.9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向推拉门,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镜面装饰物和遮挡物。
3.0.10歌舞娱乐场所不应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不应在外窗安装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固定护栏。
3.0.11歌舞娱乐场所在营业或使用期间应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有门锁的疏散门应保证在发生火灾时,人员无需借助钥匙或其他工具等即可从内部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力不应大于130N。
3.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常开防火门应具有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的功能;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包房的疏散门背后应张贴告之顾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安全疏散示意图。
4建筑装修防火
4.0.1歌舞娱乐场所外墙开设的窗口周围2m范围内和窗口下方不应设置采用可燃材料制作的容易造成火灾蔓延的门楼、灯箱、广告牌。
4.0.2歌舞娱乐场所在装修时,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的数量和设计所需的净宽度。
4.0.3歌舞娱乐场所装修设计应尽量避免采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4.0.4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5歌舞娱乐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6除第4.0.4条、第4.0.5条的规定外,歌舞娱乐场所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4.0.6的要求;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4.0.6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4.0.7歌舞娱乐场所除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外,墙面不应设置软包。
4.0.8歌舞娱乐场所的演艺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包房墙面可局部采用软包装修,其填充材料和外面包覆材料均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且软包面积不应超过该房间墙面面积的20%。
4.0.9歌舞娱乐场所内的配电箱、灯具、电源开关、电源插座等电气设施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
5灭火设施
5.0.1歌舞娱乐场所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需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消防用水量、水压和设置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5.0.2歌舞娱乐场所宜设置消防卷盘,其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5.0.3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设在建筑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3.设在单层、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
5.0.4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既有建筑内增设歌舞娱乐场所后,需增设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的,当市政管网压力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且引入管的管径不小于DN80时,其喷淋供水可直接由环状市政管网提供;当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喷淋供水可直接由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干管提供,但其水压应满足系统要求。
5.0.5当消防用水引入管设置水表时,水表口径应与引入管管径相同。
5.0.6歌舞娱乐场所除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置灭火器外,每间包房内应在醒目和便于取用处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
6消防电气
6.0.1歌舞娱乐场所消防用电设备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用电负荷的等级,并根据负荷等级采取相应的供电措施。
6.0.2歌舞娱乐场所需要双电源供电的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及以下,而又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第二电源时,可从邻近的建筑物取得第二低压电源,否则应设置EPS或自备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6.0.3歌舞娱乐场所的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低烟无卤型电线电缆,并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敷设。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线电缆,并穿金属管或阻燃硬质塑料管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
6.0.4歌舞娱乐场所应在下列部位的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应急照明:
1.疏散走道、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演艺厅等公共活动场所;3.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包房;4.消防控制室及其他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
6.0.5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应保证地面的水平照度不低于0.5Lx,连续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6.0.6歌舞娱乐场所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当采用蓄电池的应急灯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以使蓄电池平时处于充电状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在非营业时间仅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时;
2.可由天然采光识别安全出口和疏散方向时。
6.0.7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和地下层的疏散走道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
6.0.8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或靠近出口上方的墙面上,标志的下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当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位于疏散走道的侧面时,应在其前方位置的顶棚下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下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并与疏散方向垂直。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6.0.9疏散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地面上或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墙面上时,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2.设置在地面上时,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
6.0.10悬挂在大厅等大空间场所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能满足人员在任一点均能看见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大于3.0m;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
6.0.11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组集中供电方式,当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总功率小于1KW时,可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
6.0.12歌舞娱乐场所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设置场所和部位应有连续的光线照明,对于荧光灯,光照度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光照度不应低于40Lx;
2.停止外部光源照射30min后,其表面任一蓄光部分的发光亮度不小于100cd/m2;
3.不应设置在含有红光成分较高的场所。
6.0.13下列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设在建筑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2.设在高层民用建筑中;
3.设有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
4.设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500m2。
6.0.14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能够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声音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7防烟与排烟
7.0.1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自然通风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的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超过100m2且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的场所;
2.中庭;
3.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4.建筑面积超过50m2的地下层房间、地上无窗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
7.0.2歌舞娱乐场所的下列部位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排烟设施:
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1.2m2的疏散走道;
2.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长度小于40m且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2m2的疏散走道;
3.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大厅和包房。
7.0.3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可按窗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7.0.4不能实现自然通风排烟的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量按计算确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排烟量不应小于6000m3/h;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的走道的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2.净空高度大于6m的场所,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
7.0.5地下室设有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7.0.6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管道内风速,当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7.0.7机械排烟管道周围有可燃物时,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7.0.8歌舞娱乐场所用于排烟的可开启外窗和机械排烟口应设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该防烟分区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的机械排烟口或可开启外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7.0.9歌舞娱乐场所应配置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配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每个灭火器配置点配置2具;
2.包房内按座位数50%的数量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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